(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住益阳市南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4)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村兴业西路X号经营一家手机店。2014年11月2日下午,王某甲来到该手机店,要求制作一张假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证。后被告人黄某同意以人民币60元一张的价格为王某甲制作假证。之后,被告人黄某又找到一湖南女子(另案处理)按要求制作了一张署名“广州中山大”的假毕业证书。次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自己的手机店内与王某甲交易假毕业证书时,被巡查民警发现并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虚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妨害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声誉和印章管理秩序,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