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市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等与枣阳市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刘庆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市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刘庆安,马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中营寺90号。法定代表人:陈红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况国庆,该公司员工。被告:枣阳市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民族路37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安。被告:刘庆安。被告:马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被告刘庆安、被告马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22元,由原告武汉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