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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邹平县,暂住东营市东营区。2007年8月2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5月25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辽河小区X号楼X单元赵某某家地下室,盗窃邦德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2231元。2、2013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清风小区X号楼X单元张某某家地下室,盗窃金狮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352元。后被告人李某某推该自行车离开现场时被张某某发现,将李某某抓获。3、2014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辽河小区X号楼X单元鄂某某家地下室,盗窃银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1155元。4、2014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文汇小区X号楼X单元栗某某家地下室,盗窃永久牌自行车1辆、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1桶、宝宝椅1个。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37元、花生油价值135元、宝宝椅价值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鄂某某、栗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39元,其中352元系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确认的量刑情节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4次,涉案价值4339元,其中352元在被告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致使犯罪未能得逞。2014年9月11日14时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明月派出所民警接鄂某某的报警后在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民建超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一桶,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于2007年8月2日被东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1年5月25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自行车时被张某某发现,当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因此次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15日。上述量刑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第2起盗窃行为,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指控第2起犯罪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折抵相应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