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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何红印与叶凯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洪印,叶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何洪印,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叶凯,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申请人何洪印与被申请人叶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凯所有的宁BRXX**号奔驰550型越野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何洪印以邱桂荣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别墅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洪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凯所有的宁BRXX**号奔驰550型越野车;二、对申请人何洪印提供的担保人邱桂荣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别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