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与宁晋县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彦敏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宁晋县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彦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0-1号原告: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闫俊德,总经理。被告:宁晋县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敏,总经理。被告:张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宁晋县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彦敏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万达金属制品厂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省宁晋县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彦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省宁晋县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彦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