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8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本年、王恩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本年,王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825-2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5房间及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本年。被执行人王恩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永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温永执民字第82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本年、王恩珍共有的车牌号为浙C×××××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本年、王恩珍共有的车牌号为浙C×××××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熏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