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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三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军诉被告俞晓英、施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俞晓英,施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三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蔡军。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晓英。被告施惠民。原告蔡军诉被告俞晓英、施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军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蔡军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