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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王淑芬、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王淑芬,张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王晓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王淑芬,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张雪松,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诉被告王淑芬、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