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王淑芬、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王淑芬,张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王晓军,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王淑芬,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张雪松,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诉被告王淑芬、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