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刘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刘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王占军,男,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韩大良,住徐水县。被告刘建中,男,住定州市。原告王占军诉被告刘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军的委托代理人韩大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借我现金10000元,并打有欠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刘建中在徐水县西大公村包工程期间,多次借原告款。被告打下“今借到王占军现金合10000元壹万元整,刘建中,从2011年4月到2012年8月前总欠”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军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李钊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