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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见辉、李建花与盛家传、杨思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见辉,李建花,盛家传,杨思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2113号原告:李见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李建花,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家传,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杨思银,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见辉、李建花诉被告盛家传、杨思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盛家传、杨思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见辉、李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