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燕小华与尚应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小华,尚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88号申请执行人燕小华,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应珍,又名尚珍,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燕小华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尚应珍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珍与申请人燕小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1月12日偿还申请人3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再偿还17000元,剩余的46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8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