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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中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湘潭市金凯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湘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湘潭市金凯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湘潭市湘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中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金凯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学军。委托代理人杨俊。被执行人湘潭市湘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金凯达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湘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应履行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潭仲裁字第22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