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昌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以下统称被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67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深圳市顺昌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吕建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青,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彦林。委托代理人:易兴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顺昌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华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纳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容纳光电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予以受理。案件依法由审判员叶汉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青,被告容纳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兴俊(参加2014年10月13日的庭审)、王文彬(参加2014年12月12日的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昌华公司诉称:容纳光电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向顺昌华公司采购泡棉胶、易撕贴、PU保护膜等产品,顺昌华公司收到容纳光电公司的采购订单后,即组织生产并送货至容纳光电公司处,由其工作人员签收。双方按照约定方式每月对账,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13年12月前的货款,容纳光电公司在2014年3月才付清,2014年1月至4月货款共计429791.81元,容纳光电公司一直拒不支付。经顺昌华公司发函催款,容纳光电公司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昌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容纳光电公司向顺昌华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4月货款429791.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顺昌华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容纳光电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容纳光电公司承担。被告容纳光电公司辩称:对数据没有异议,对顺昌华公司所供货物质量有异议。被告容纳光电公司反诉称:顺昌华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与容纳光电公司有业务往来,容纳光电公司向顺昌华公司采购泡棉、易撕贴、PU保护膜等产品。容纳光电公司在订单备注第一条明确要求顺昌华公司应当保证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如因顺昌华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容纳光电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由顺昌华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容纳光电公司亦有权就顺昌华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先向第三方赔付,再向顺昌华公司追索。由于顺昌华公司向容纳光电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导致容纳光电公司向客户赔偿了191332元,容纳光电公司也因返工、产品报废、成品损失等共计损失583817元。顺昌华公司提供不合格产品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赔偿被告774849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顺昌华公司针对被告容纳光电公司的反诉辩称:一、顺昌华公司的产品是在无尘车间生产出来的,顺昌华公司供应的货物一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顺昌华公司有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二、顺昌华公司的送货单都有约定自收货时检查数量、品质,如有不符合约定,请于七天内通知,逾期恕不受理,容纳光电公司在收货后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对质量提出异议,采购订单也约定,顺昌华公司所交产品质量、型号不符约定的,如果容纳光电公司同意可以按质议价,该约定说明容纳光电公司最迟应当在使用产品前检验产品,容纳光电公司使用产品的行为应当视为顺昌华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三、容纳光电公司的证据有显示,容纳光电公司遭到其客户退货的主要原因是成品不良,容纳光电公司的供应商不仅仅是顺昌华公司一家,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容纳光电公司的成品不良是由于使用顺昌华公司产品导致的,容纳光电公司的成品使用多种原材料,经过多道程序,产品的任何一个组装、运输、保存环节均可能导致成品不良,容纳光电公司以其成品不良证明顺昌华公司供货不符质量要求没有依据。顺昌华公司作为供货商仅对其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负责,顺昌华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后即失去对产品的控制,如果容纳光电公司要求顺昌华公司为其成品不良买单,即要求顺昌华公司对容纳光电公司的整个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承担无限担保义务,是不公平的,也是顺昌华公司力不能及的。四、容纳光电公司对所欠货款金额没有异议,请法庭支持顺昌华公司诉讼请求,容纳光电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支持,请法院驳回容纳光电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容纳光电公司与顺昌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泡棉和保护膜的交易往来,由容纳光电公司拟定采购订单,并向顺昌华公司发出,顺昌华公司收到订单后,即组织生产,并向容纳光电公司送货。现顺昌华公司提交了2014年1月至4月期间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和对账单拟证明容纳光电公司尚欠其货款429791.81元。采购订单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和交货时间等,还载明“卖方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议价;如果产品不利用,则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如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买方的生产要求,买方签收货物、付款、签收票据等行为不代表认可产品质量”等内容。送货单载明顺昌华公司向容纳光电公司送货的明细情况,并有相关的工作人员签收。对账单则是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每月均针对上一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对账形成的,对账单中包括了退货、补货等情况,根据对账单计算可得,2014年1月至4月的货款合计429791.81元。另,顺昌华公司还于2014年9月1日向容纳光电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容纳光电公司立即归还货款429791.81元。容纳光电公司对顺昌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承认尚欠顺昌华公司货款429791.81元,该数额是双方进过对账得出的,都是顺昌华公司提供的合格产品的货款,并同意支付。但是,容纳光电公司主张顺昌华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洁净度不合格,容纳光电公司使用了顺昌华公司的泡棉和保护膜组装成触摸屏并销售后,造成容纳光电公司向其客户赔偿191332元,因返工、产品报废等损失583817元。为证明其主张,容纳光电公司提交了145泡棉问题造成容纳损失表、容纳光电公司要求顺昌华公司对质量问题负责并赔偿的电子邮件、客户投诉异常处理表单(又称8D报告)、电话录音、盛兴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联络单、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工时核算单、深圳辉烨有限公司因成品质量问题向容纳光电公司发出的扣款电子邮件、交货延迟索赔单、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供应商延迟交付索赔单、容纳光电公司与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物料清单、容纳光电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送货单及退货单等予以佐证。容纳光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经过公证处对证据形式进行公证的证据,包括8D报告、电话录音。8D报告系由顺昌华公司的品质部员工杨洁出具的,针对容纳光电公司提出的40000块型号为PMZ014500600503-A2的泡棉侧面边缘掉尘及毛丝现象的原因作分析,认为此款泡棉的结构与其他泡棉不一样,不能达到其他款泡棉的洁净度要求,且品管部新员工手法不够全面导致检测不够到位,并作出退换货、同时对产品结构作出调整、培训品管部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检测的处理。电话录音则是容纳光电公司的研发总监樊某某分别与顺昌华公司的副总陈某某、品管部员工杨洁的通话内容。樊某某与陈某某的通话内容主要是顺昌华公司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曾经发生退货的事宜没有争议,但陈某某认为多次退货并非货物质量问题,而是容纳光电公司要求使用低成本框胶导致,且大批量生产前经过测试,容纳光电公司对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故对容纳光电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不予确认。樊某某与杨洁的通话内容也是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杨洁称已根据8D报告对涉及的有问题的货物进行退货处理,容纳光电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樊某某则称未投入使用的货物已经退货,但部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已经投入使用,要求对方赔偿,杨洁则不予认同,称除了容纳光电公司,顺昌华公司的其他客户均没有发生问题,容纳光电公司的成品有问题可能是多方面问题导致的,而且容纳光电公司都是经过品质检测没有问题才投入使用的。第二,容纳光电公司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盛兴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联络单、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工时核算单、深圳辉烨有限公司因质量问题向容纳光电公司发出的扣款电子邮件、交货延迟索赔单、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供应商延迟交付索赔单、容纳光电公司与深圳辉烨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物料清单、容纳光电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送货单及退货单,上述证据显示容纳光电公司与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买卖触摸屏的合同关系,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又与盛兴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容纳光电公司提供的触摸屏存在质量问题和迟延交货等,导致退货,最终盛兴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等要求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损失,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又要求容纳光电公司承担相应损失。第三,电子邮件截图,包括容纳光电公司要求顺昌华公司对质量问题负责并赔偿的电子邮件。该截图显示电子邮件的发送方为chenlijuan@rntouch.com,接收方为szsch@126.com以及16888bx@163.com,主要内容为容纳光电公司称“145”泡棉存在掉粉尘问题,要求顺昌华公司对此进行原因分析并改善,同时需进行返工,且附有一张抬头为“顺昌华0145项目泡棉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方式的图片,容纳光电公司称系双方于现场协商时在白板上针对质量问题进行归纳,并有双方人员签名。第四,容纳光电公司自身制作的证据,包括145泡棉问题造成容纳损失表,该损失表罗列了容纳光电公司自行统计的损失,共计774849元。顺昌华公司对容纳光电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处对证据形式进行公证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顺昌华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庭审中,容纳光电公司的研发总监樊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于容纳光电公司负责研发和品质,容纳光电公司向顺昌华公司购买泡棉和保护膜是作为触摸屏上的辅料,并在收到顺昌华公司的货物24小时内对泡棉和保护膜进行检测后再投入使用、生产,检测方法是对单体的外观进行验视,检测内容包括尺寸和洁净度。樊某某还称由于行业内均是对单体的外观进行验视,故无法在不撕开保护膜的情况下,发现会由于粉尘掉落影响洁净度。而由于触摸屏的不良率达到30%,超过5%,故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将整批货物均予以退回。虽然有书面材料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仅有“145”型泡棉,但由于结构相似,顺昌华公司提交的其他类型泡棉同样存在问题。另查,容纳光电公司称仅有顺昌华公司一家公司作为其采购泡棉和保护膜的供应商,顺昌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由樊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可知,容纳光电公司至少还向一家名为“华星源”的公司采购泡棉和保护膜。上述通话记录中,陈某某就顺昌华公司与“华星源”公司的泡棉和保护膜进行比较,以证明顺昌华公司的产品相对较好,没有质量问题,樊某某未对此提出质疑。还查,原、被告双方于庭审中确认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月结三十天。以上事实,有原告顺昌华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律师函、EMS特快专递单证明、EMS特快专递单结果查询单,被告容纳光电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145泡棉问题造成容纳损失表、容纳光电公司要求顺昌华公司对质量问题负责并赔偿的电子邮件、客户投诉异常处理表单(又称8D报告)、电话录音、盛兴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联络单、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工时核算单、深圳辉烨有限公司因成品质量问题向容纳光电公司发出的扣款电子邮件、交货延迟索赔单、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供应商延迟交付索赔单、容纳光电公司与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物料清单、容纳光电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送货单及退货单,证人樊某某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容纳光电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拖欠顺昌华公司货款429791.81元,并确认该数额是双方进过对账得出的,都是顺昌华公司提供的合格产品的货款,并同意支付。虽然容纳光电公司在代理词中称拖欠的货款数额为346279.51元,但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本院认定容纳光电公司尚欠顺昌华公司货款429791.81元。虽然对账单中显示容纳光电公司曾多次退货给顺昌华公司,但由于容纳光电公司确认对账单中的货款均对应没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且对账单亦已对退货的货款进行相应扣减,故即使顺昌华公司曾经供应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对于没有质量问题的货物的货款429791.81元,容纳光电公司亦应支付。原、被告双方于庭审中确认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月结三十天,现已届满,顺昌华公司诉请容纳光电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容纳光电公司称顺昌华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其损失,要求赔偿,故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顺昌华公司供应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若存在质量问题,容纳光电公司诉请的赔偿是否合法有据。焦点一,顺昌华公司供应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顺昌华公司否认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确认8D报告、樊某某与陈某某的通话记录、樊某某与杨洁的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且承认陈某某、杨洁均为顺昌华公司的员工,并担任主要职务。杨洁作为品质部员工,在其出具的8D报告和通话中,均确认“145”型货物曾经有侧面边缘掉尘及毛丝现象,本院亦予以确认。结合陈某某在通话中也承认存在退货,故本院认定顺昌华公司曾向容纳光电公司供应洁净度存在瑕疵的泡棉和保护膜。焦点二,若存在质量问题,容纳光电公司诉请的赔偿是否合法有据。首先,根据容纳光电公司自行制作的145泡棉问题造成容纳损失表,其主张的损失是由于40000块“145”型泡棉导致的,主要包括泡棉的本身的价值损失、其他配件的损失、成品的损失、返工的成本损失和客户的扣款。但由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8D报告可知,该40000块泡棉的具体型号应为PMZ014500600503-A2,且已作出退货处理,樊某某与杨洁的通话记录中,杨洁也称8D报告中的该批货物已经基本全部退货,杨洁系在不清楚容纳光电公司对其进行公证录音的情况下作出如下陈述,其陈述可信性较高,再结合对账单中显示的型号为PMZ014500600503-A2的泡棉数量仅为9520块,容纳光电公司也自认对账单中的未退货的货物是没有质量问题的,故8D报告、樊某某与杨洁的通话记录和对账单已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确认8D报告中的40000块泡棉已作退货处理。其次,由于顺昌华公司与容纳光电公司、容纳光电公司与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使顺昌华公司与容纳光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顺昌华公司承担由于顺昌华公司的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亦应当由容纳光电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产生是由顺昌华公司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造成的。现容纳光电公司用于证明其损失产生的证据,均为其客户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或者深圳辉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客户,对容纳光电公司扣款的证据,扣款理由包括迟延交货和触摸屏洁净度有问题。顺昌华公司供应的是泡棉和保护膜,即使顺昌华公司供应的一特定型号的泡棉存在掉尘的问题,如前所述,该货物已经作退货处理,且容纳光电公司收货后,已经由其进行检测再进行组装生产,不能当然推定其他已经投入使用的泡棉也存在问题。而且,如前所述,各个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且泡棉组装成触摸屏的一部分,必然经过容纳光电公司的加工生产。容纳光电公司迟延交货,在其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当然推定系由顺昌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最后,容纳光电公司在收取供应商的原材料后,有义务对货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作出判断后再投入使用,现顺昌华公司的货物已经过容纳光电公司检测,应视为没有质量问题。容纳光电公司主张行业内通用的检测方法无法对顺昌华公司提供的泡棉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测,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容纳光电公司没有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容纳光电公司诉请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焦点一所述,容纳光电公司应向顺昌华公司支付货款,现没有合法理由予以抵扣或不予支付,故顺昌华公司诉请容纳光电公司从起诉之日(2014年9月1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以429791.8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昌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9791.81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昌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9791.8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647元,其中本诉受理费3873元,反诉受理费5774元,由被告东莞市容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