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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刘云贤、孔美香、张建平、孔德胜、张景煌、姚继雄、朱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刘云贤,孔美香,张建平,孔德胜,张景煌,姚继雄,朱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官旭虹,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平,男,48岁,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刘云贤,男,47岁。被申请人孔美香,女,44岁。被申请人张建平,男,51岁。被申请人孔德胜,男,40岁。被申请人张景煌,男,40岁。被申请人姚继雄,男,47岁。被申请人朱艳红,女,33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因于2014年3月18日与被申请人刘云贤、张建平、孔德胜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成立联保小组,确定小组成员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张景煌、姚继雄、朱艳红签订担保合同为联保小组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云贤、孔美香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刘云贤、孔美香发放40000元贷款,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06.15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云贤、孔美香、张建平、孔德胜、张景煌、姚继雄、朱艳红名下存款41106.15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被申请人刘云贤、孔美香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张建平、孔德胜、张景煌、姚继雄、朱艳红为上述借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并证明了被申请人尚未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06.15元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云贤、孔美香、张建平、孔德胜、张景煌、姚继雄、朱艳红名下存款41106.1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东明审 判 员  许爱珠代理审判员  刘小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燕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