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中启诉李浩劳务合同产生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启,李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75号申请人:李中启。被申请人:李浩,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浩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