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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申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沈梓煊与被申请人丁长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梓煊,丁长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申字第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梓煊(曾用名沈雪琴),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袁洋,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长生,男,汉族,1950年1月5日生,某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朱晓峰,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梓煊因与被申请人丁长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终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梓煊与丁长生达成和解协议,沈梓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梓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梓煊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