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举凤、胡浩森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52号申请人张举凤。申请人胡浩森。委托代理人胡振江,成年,特别授权。申请人胡振江,成年。申请人张举凤、胡浩森、胡浩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两申请人胡浩森、胡振江赔偿申请人张举凤4,900元,因已垫付400元,还应赔偿4,5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逾期赔偿原告7,000元。二、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3年1月1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年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