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丹东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宝龙硼业有限公司、丹东利丰硅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丹东宝龙硼业有限公司,丹东利丰硅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1270号申请执行人:丹东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宝龙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利丰硅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恒,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丹东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宝龙硼业有限公司、丹东利丰硅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宽民二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05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二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184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树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