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淮北博朔商贸有限公司、李玉东、张静博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博朔商贸有限公司,李玉东,张静博,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48-1号原告:淮北博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玉东,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静博,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博朔商贸有限公司、李玉东、张静博与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博朔商贸有限公司、李玉东、张静博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资产。担保人江铭、曹丽娟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江铭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8号观邸7幢1603房地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211**号);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曹丽娟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076号岭湖墅51幢104车/104下/104/104中/104上房地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374**号);二、冻结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张春茹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