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刑一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行政诽谤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行政,沈春姣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一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行政,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刘兴吾,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沈春姣,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辩护人李将坤,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黄行政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春姣犯诽谤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武法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人黄行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行政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兴吾,原审被告人沈春姣及其辩护人李将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自诉人黄行政为指控被告人沈春姣犯诽谤罪,提供了在互联网上散布的数篇针对黄行政的文章。这些文章的部分内容虽有捏造之实,诽谤之意,但这些文章是否由沈春姣所散布,或由沈春姣组织、指使人员所散布,无充分证据证实。黄行政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说服其撤回起诉未果,应裁定驳回起诉。黄行政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行政的起诉。上诉人黄行政上诉提出:原审对事实及证据均认定错误,对其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证,未接受其代理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程序违法。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行政与被告人沈春姣于1990年结婚,1991年1月生下女儿黄某某,2007年6月8日在武冈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9月,沈春姣与李某某结婚。次年1月,沈春姣与李某某离婚。2012年4月26日,因沈春姣阻碍熊某与黄行政交往,黄行政将沈春姣打伤,沈春姣于当日住院治疗。沈春姣住院后,黄行政到医院看望,并交了4000元医药费。2012年5月12日出院。沈春姣向武冈市纪委实名举报黄行政,举报信的主要内容:2012年4月26日,黄行政殴打沈春姣并用枪支威胁沈春姣,黄行政暴力干涉沈春姣婚姻自由,黄行政侵占前妻沈春姣财产,武冈市公安局庇护、放纵黄行政。2012年4月28日,红网论坛发布了《关于武冈市行政拘留所所长黄行政行为不轨,违法乱纪的检举》帖子,发帖人网名为“家在坪上”在该贴主要内容:我是沈春姣,联系电话159,称黄行政假离婚,拿着离婚证在外面玩弄少女,残害少女身体;穿着警服、持着枪对沈春姣进行威胁,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用皮鞭抽、用皮鞋踩,打得沈春姣跪在地上求饶;黄行政执法犯法,勾结烂仔,开设赌场,牟取暴利,暗地充当黑势力保护伞;黄行政为索取台湾老板钱财,将亲生妹妹送与台湾老板谢锴全、黄惋淳夫妻纳妾,制造家庭矛盾,每次穿着警服,携带枪支,充当其妹妹的保镖,索取台湾老板的钱财,供其妹妹赌博,供其自己享受,已是公开的秘密。2012年4月29日,红网百姓呼声板块发布《武冈市行政拘留所所长黄行政涉赌、涉黄、涉黑》帖子,发帖人网名为“某某”。点击36042次,相关评论120条,46,76,78楼,“某某”与网友进行了互动。2014年4月30日,发帖人网名为“某某某”;红网百姓呼声发布《关于武冈市行政拘留所所长黄行政行为不轨,违法乱纪的检举》一文,内容与2014年4月28日的内容相同。点击9544次,回复26条。2012年5月1日,华声在线发布了《沈春姣向媒体透露黄行政违法乱纪的部分情况》一文,在该贴中称“黄行政已派他的亲妹妹开车和一帮人分头去了广东省的韶关、从化、深圳、东莞等地,找这些受害的女孩子封口”,“被黄行政兄妹索取的从化漓泉山庄一座别墅,这座别墅已被黄行政兄妹出售一事,不能给纪委查到”,“黄行政强行安排的两个弟弟和弟媳及村里亲戚十几人到这个台商化工厂的要害部门工作,从而控制台商工厂内的一切人事、财务等”,“他妹妹因赌博输掉了上百万,黄行政亲自向台商写下巨额借条,台商将现金亲自带到了武冈市,当着大家的面帮他妹妹还清了赌债”,“黄行政要求台商删除借据上黄行政的名字和指印,这样纪委就没招了”等等。发帖人自称为沈春姣,但没有此帖的点击、浏览次数显示和发布时的IP地址。2012年5月3日,网易博客——清清一博的日志中发布《我的老公是警察败类,谁来救救我》一文。该文系自称沈春姣的人撰文。2012年5月3日,邵阳网——舆情中发布《武冈市行政拘留所所长黄行政行为不轨,违法乱纪》一文,发帖人为“不详”,合作QQ号为:“*”。2012年5月7日、8日,红网论坛——时事广场发布《沈春姣回复网友现在的婚姻状况一事》,称“我离婚后,长期被黄行政禁锢在家里,经常遭到他的强暴和毒打”,“黄行政听到消息(指被告人沈春娇与李某某离婚)后,立即到民政局核实,确信我已解除婚姻,又上门来毒打我”等等。发帖人为“武冈沈春姣”,其网名注册时间为2012年4月29日。2012年9月12日,红网论坛——城市论坛发布《沈春姣控告状》一文,发帖人网名为“*”。2012年10月31日。红网论坛——城市论坛发布《沈春姣之控告状》一文,发帖人网名为“*”,其声称“受沈春姣之托”而发布“控告状”。本院认为,自诉人黄行政指控沈春姣或由沈春姣指使他人捏造事实并散布虚构事实,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黄行政上诉提出,原审对事实及证据均认定错误,对其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证,未接受其代理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程序违法。经查,黄行政所提交的证据均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庭审笔录也已经自诉人及被告人签字确认,庭审程序规范、合法。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丽忠代理审判员 徐 成代理审判员 王彦懿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敏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