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汪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汪于,胡菊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台北坝镇。法定代表人代顺坤,局长。被执行人汪于,男,汉族,住三台县柳池镇。被执行人胡菊蓉,女,汉族,住三台县柳池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非执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于、胡菊蓉的银行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