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沈泽中与崔恒靖、杨丽萍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泽中,崔恒靖,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沈泽中。被申请人崔恒靖。被申请人杨丽萍。申请人张玉明与被申请人崔恒靖、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丽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恒靖、杨丽萍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记员蒋延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