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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钟晓凤与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61-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晓凤,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钟晓凤。被执行人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凤,该单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3)第291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1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建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