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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巧云与冯贤桥、杨汉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巧云,冯贤桥,杨汉文,武汉升达物资有限公司,湖北腾飞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杨巧云,被申请人冯贤桥,被申请人杨汉文,被申请人武汉升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5号吉庆家园3-9-3号。法定代表人冯贤桥,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腾飞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王家河村。法定代表人陈谦国,董事长。申请人杨巧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贤桥、杨汉文、武汉升达物资有限公司、湖北腾飞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3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巧云的担保人王新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366号(新荣苑旁)中森华国际城第2幢1单元10层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贤桥、杨汉文、武汉升达物资有限公司、湖北腾飞工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3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巧云的担保人王新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366号(新荣苑旁)中森华国际城第2幢1单元10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岸110153617号,建筑面积142.6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