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竹林、庞罗诉被告王金水、王平均、王金渠、王小红、王小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庞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王某甲,男,193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庞某,女,193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妻子。被告王某乙,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长子。被告王某丙,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三子。被告王某丁,男,4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次子。被告王某戊,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五子。被告王某己,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甲四子。原告王某甲、庞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甲、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