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涂平发,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魏娟,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浩,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索绪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1982年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85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彭小某(现已成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2004年独自搬出回娘家居住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薄,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周梁玉桥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双方从2004年8月开始分居的事实及原告独自居住在该社区的事实;4、彭年的证明,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被告彭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并没有发生争吵,2004年是因为孩子在外地读书被告到外地照顾孩子,并没有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及其婚生子仍有依恋之情,现被告身患重疾,需要妻子和孩子的照顾,需要家庭的温暖。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残疾人证、住院记录两份、收费票据、收据,证明被告身体有残疾并支付高额的医疗费;3、沙市区解放街办荆江亭社区居委会证明、房屋出租协议书,证明被告租房居住;4、门诊病历,证明被告患有疾病。根据双方质证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被告认为其分居原因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原告在外地陪小孩读书;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证人在国外也不可能了解双方分居的真实原因。因此本院对证据3、4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彭小某。原告认为被告吸毒,双方于2004年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于2014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黄某提出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有责任提供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分居的事实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应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而本案中原、被告分居的原因被告陈述是为了躲避债务及原告照顾婚生子读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其二,原告诉称被告吸毒,但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上列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导致双方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多年分隔两地,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所致,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各自改正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今被告身患重疾,原告应给予被告关心和照顾。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602010400060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