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爱信,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李明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明在银行存款63769.0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款62285.00元,诉讼费650.00元,执行费834.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