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诉王世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世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文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世祥,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世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李广东给付物业费1133元、排污费250元,二次加压电费50元,滞纳金等共计1433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