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亮华与潍坊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华,潍坊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号原告:曹亮华。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焕新,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潍坊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华与被告潍坊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亮华负担。审 判 长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郭介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