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银桃与被执行人谢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桃,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银桃,女,1987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敏,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银桃与被执行人谢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86800元,2014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刘银桃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0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刘银桃以被执行人谢敏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同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