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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鸿飞与被告胡志刚、赵岩、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飞,胡志刚,赵岩,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刘鸿飞,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胡志刚,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某公司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赵岩,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高志强,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某结构厂车间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鸿飞与被告胡志刚、赵岩、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张立超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