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鸿飞与被告胡志刚、赵岩、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飞,胡志刚,赵岩,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刘鸿飞,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胡志刚,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某公司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告赵岩,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高志强,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某结构厂车间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鸿飞与被告胡志刚、赵岩、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张立超人民陪审员 吴学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