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卢云川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云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95号罪犯卢云川,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甬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云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罪犯卢云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浙甬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3)浙甬刑执字第28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宁波市黄湖监狱于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云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云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1月获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云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云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