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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翟玉英与泉州市丰泽区帝笏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英,泉州市丰泽区帝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翟玉英,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帝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英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帝笏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玉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