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锐与辜廷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锐,辜廷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赵锐,男,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辜廷州,男,生于1978年4月26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辜廷州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辜廷州支付鉴定费700元;(二)案件受理费230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锐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