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扎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史兰敏与杨久玉、商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兰敏,杨久玉,商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扎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史兰敏,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刘蕾(系史兰敏妻子),女,1984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久玉,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商明明,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晓辉,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兰敏与被告杨久玉、商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兰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久玉、商明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史兰敏负担;案件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史兰敏负担。审判员 崔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