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就该纠纷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