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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观澜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东门街**号。法定代表人凌锦波。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观澜酒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凌月华。申请执行人黄月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观澜酒店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供销社观澜酒店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4097.0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政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