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农五师奥龙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娟、张幕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五师奥龙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娟,张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农五师奥龙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娟,女。被执行人张慕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垦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张娟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娟的银行存款1509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