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少杰与蔡英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杰,蔡英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黄少杰,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华扬、罗德昌,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英毓,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杰与被告蔡英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