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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赖伦长与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赖伦长;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吴建强;杨文财;龚新宇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城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赖伦长,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邱亮光,男,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乐崇,女,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信昌,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吴建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泰昌市。 第三人杨文财,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川区, 第三人龚新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川区, 原告赖伦长不服被告抚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我院审理。我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同日,原告赖伦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赖伦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晓凌 审判员  李 君 审判员  曾艾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