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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允召与单县南城办事处董庄行政村董庄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县南城办事处董庄行政村董庄村民委员会,王允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南城办事处董庄行政村董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道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允召。委托代理人:卜宪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县南城办事处董庄行政村董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允召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县南城办事处董庄行政村董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道峰及委托代理人张思山,被上诉人王允召的委托代理人卜宪杰、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