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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敏卫与金聪聪、黄玉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卫,金聪聪,黄玉环,王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42号原告王敏卫。被告金聪聪。被告黄玉环。被告王炳海。原告王敏卫与被告金聪聪、黄玉环、王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