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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戴显武与雷远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远安,戴显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远安。委托代理人秦红艳(特别授权),湖北文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显武。上诉人雷远安与被上诉人戴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涛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冉瑞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