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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徐民初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翟某与薛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薛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徐民初字第0636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吴某,1992年10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薛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翟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薛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吴某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翟某已预交),由翟某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