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周木与上海绪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昆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木,上海绪冉贸易有限公司,叶德招,上海昆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雷祥国,何开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郑周木,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绪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叶德招,女,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昆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雷祥国,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何开长,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原告郑周木诉被告上海绪冉贸易有限公司、叶德招、上海昆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雷祥国、何开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绪冉贸易有限公司、叶德招、上海昆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雷祥国、何开长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