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蔡李文与邓裕庆、广东省电白县笫四建筑工程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李文,邓裕庆,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83号原告:蔡李文。委托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莹,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裕庆。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益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达中、唐权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岸路祠堂大街*号**房。负责人:周勇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李文诉被告邓裕庆、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李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李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蔡李文负担。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