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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9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日平与鲍建国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日平,刘云芳,于宗洋,鲍建国,鲍红军,鲍洪军,孙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974-3号申请执行人侯日平,女,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4202067821,住威海临港经济区汪疃镇汪疃村105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芳,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6603257863,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宗洋,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119881102783X,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鲍建国,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5210057815,住威海临港经济区汪疃镇汪疃村575号。被执行人鲍红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1197710267813,住威海临港经济区汪疃镇汪疃村1167号。被执行人鲍洪军,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威海临港经济区汪疃镇汪疃村462号。被执行人孙永坤,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5912237810,住住威海临港经济区汪疃镇汪疃村10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永坤的银行存款4215元用以履行本案义务,上述款项中包含执行费215元,除鲍洪军(已故)外,被执行人鲍建国已将款项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鲍红军亦自行履行2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