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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合军与张战军、赵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合军,张战军,赵银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秦合军,男,1956年9月29日,回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战军,曾用名张曾用,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赵银连,女,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被告张战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合军与被告张战军、赵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主动履行所欠原告秦合军的全部款项,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战军、被告赵银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