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于×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邱×,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22岁(1992年10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于×,男,22岁(1992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邱×,女,28岁(1986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岳×,男,23岁(1991年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于×、邱×、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于×、邱×、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3时许,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民警刘×1、刘×2等人驾驶警车巡查无牌照摩托车上路问题,在本市通州区健龙森俱乐部门前,发现被告人岳×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驶入院内,遂到俱乐部内调查;民警将被告人岳×带上警车准备回派出所审查时,被告人于×阻拦警车离开并与民警刘×1等人发生撕扯,后与刘×1一同倒地;被告人邱×到现场后与民警发生撕扯,并与倒地的刘×1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张×用脚踢踹刘×1头部一脚,后增援民警赶到欲将被告人张×带回调查时,被告人岳×、邱×等人与民警发生撕扯,阻止民警将被告人张×带走,上述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现场多人围观,造成民警刘×1、任×、刘×2身体受伤,其中,民警刘×1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于×、邱×、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1、任×、刘×2的陈述,证人侯×、李×、郭×、杨×的证言,被告人张×、于×、邱×、岳×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协议书、申请、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于×、邱×、岳×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四被告人之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邱×、岳×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于×、邱×、岳×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于×、邱×、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于×、邱×、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于×、邱×、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