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廖永某犯盗窃、胡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某,胡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5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永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山县丰塘镇友僚村委会七队友僚村***号,2006年9月1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胡德某,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北向店乡崔大湾村上榨,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道华,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永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胡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朱道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廖永某与廖某福(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普泽网络无线厂,窃取停放在车间内的一辆粤A53***五菱牌小型客车钥匙,将车间内约900公斤铜材及厂办公室内的两台电脑搬上小客车。同日7时许,廖永某、廖某福驾驶上述客车将赃物运出该厂,并联系销赃。9时30分许,廖永某通过他人介绍将上述铜材运至南海区大沥镇龙腹村被告人胡德某租用的废品收购店内。胡德某明知铜材为盗窃所得仍以33000元的价格收购。同年3月14日、20日,民警先后抓获廖永某、胡德某。经鉴定,小型客车价值20200元;φ0.73裸铜线100公斤价值5081元、φ0.55裸铜线100公斤价值5100元、φ0.128裸铜线100公斤价值5397元、φ0.08裸铜线500公斤价值29190元,以上铜线共价值44768元。其余物品无法鉴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廖永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胡德某的辩护人以胡德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被害单位为由,请求对胡德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永某盗窃,被告人胡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德某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5万元,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永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德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廖永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可帆审判员 黄小明审判员 何应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